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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采购仓储笼前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分析

笔者在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管理仓储笼采购业务多年,工作中发现仓储笼采购人在委托实施项目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或提醒的共性事项。

仓储笼采购人在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项目时,必须做好委托前的准备工作,为项目顺利、高效地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点。

一是依法报批仓储笼采购计划。按照《政府仓储笼采购法》的解释,政府仓储笼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仓储笼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仓储笼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仓储笼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仓储笼采购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仓储笼采购,使用其他资金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仓储笼采购人只有先落实项目预算资金,委托实施仓储笼采购才具有可能性,因为政府仓储笼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是依法明确仓储笼采购范围。仓储笼采购人在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项目时,应核对并查询本级政府集中仓储笼采购目录,明确项目类型。仓储笼采购人仓储笼采购纳入政府集中仓储笼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代理仓储笼采购;仓储笼采购未纳入集中仓储笼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自行仓储笼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仓储笼采购。纳入集中仓储笼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应当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代理仓储笼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仓储笼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仓储笼采购。属于批量集中仓储笼采购、协议供货仓储笼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仓储笼采购。

三是依法确定仓储笼采购需求。仓储笼采购人在委托实施项目前,需准备所仓储笼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仓储笼采购需求。技术条款不能具有歧视性、限制性和排他性,要有利于供应商的广泛参与和充分竞争。商务条款需清晰合理,例如付款方式、维保年限、完成时间、交货地点与方式等。

四是依法申请进口产品。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仓储笼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仓储笼采购人需要仓储笼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仓储笼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仓储笼采购活动。在实践中,仓储笼采购人如果需要仓储笼采购进口产品,在委托实施项目前,务必到财政部门办理好进口产品仓储笼采购的审批手续。

五是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仓储笼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仓储笼采购事宜,应当由仓储笼采购人与仓储笼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集中仓储笼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仓储笼采购项目委托单,办理有关委托仓储笼采购手续。